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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倫理是什麼?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孫震先生 主講   2009/08/24
 
 

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孫震先生將200956、由本基金會主辦「企業倫理教學分享研討會」之開幕致詞內容,潤飾為本文,經取得教授同意後刊載於此,敬供各界學習參卓。

(原文如下)


 

企業倫理是什麼

 孫震

台灣大學名譽教授

        信義文化基金會主辦的「企業倫理教育扎根計畫」今年已進入第五年,得到很多大學的支持。每年獲獎的教授將近20位,如今已經累積了可觀的教學錄影和個案研究,成果豐碩。過去五年,我有幸參與這個計畫的評審工作,有機會觀賞每一部教學錄影,閱讀每一篇個案報告,獲益甚多。我覺得是本計畫最大的受益人。

 

不過儘管大家對企業倫理的研究很熱心,但大家的意見很分歧,有一點各說各話,也有一些內容在我看來與企業倫理無關。雖然做學問不能定於一,如果一切都有定論,就不必再研究了。不過總應有些東西大家都同意,然後經過研究和討論不斷擴大共識,建立原則,充實內容,形成體系,在共同接受的基礎上再各自開展自己的一家之言。我想藉著這個機會,對企業倫理表達幾點最基本的看法,其中有些可能是我自己或專業上的偏見,敬備各位參考。

 

第一,企業是一個生產單位或生產組織。企業是由個人組成,從事生產,以達到營利的目的。對個人來說,企業經營的原始目的是賺錢;對社會來說,企業的社會任務是創造就業與所得,社會運用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企圖,達成社會全體公益的目的,正是社會機制的奇妙之處,平凡而偉大,妙萬物而無言。

 

第二,企業倫理的基本原則是公平(justice)。公平也可翻譯成公正、正義或公義,但不論公正、正義、公義,都比公平有更豐富更偉大的含義,文字本身會引領我們熱情洋溢,超越公平的本意。其實公平只是說不要傷害到別人的利益,但也用不著傷害自己的利益,對別人公平,對自己也公平,真是太公平不過了。做生意的基本倫理是公平;公平才不會發生爭執,才可以久遠。

 

第三,企業經營必須做到公平,個人的利益才會跟社會的利益一致,個人的利益最大時,社會的利益也最大。企業組織生產因素從事生產,生產就是創造增加的(經濟)價值或附加價值。一切價值來自欲望的滿足,企業生產貨物或勞務,滿足消費者的欲望,欲望的滿足產生效用(utility),效用產生價值(value)。企業在創造價值的過程中,地主得到地租,銀行得到利息,員工得到薪資,如有剩餘就是利潤,屬股東所有。如果地主、銀行和員工各按其市場,得到公平的報酬,同時也未破壞環境,污染社會,這時利潤就是清清白白、公公正正的收益,利潤高表示對社會的貢獻大。社會上的資源有限,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將有限的資源分配給生產效率最高的企業,使資源利用達到最高的效率。所以亞當史密斯說: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,冥冥中有如一隻看不見的手,帶領我們達到社會共同的利益,而且比蓄意想達成公益更有效。司馬遷說:「貧富之道,莫之奪予,而巧者有餘,拙者不足。」公平使我們同時達成了社會的倫理目的和經濟的效率目的,只要各盡本分不傷害就能成就崇高的目的,用不著向偉大複雜處想。

 

第四,企業和企業的經營者和擁有者是不同的權利義務的主體。企業在今日社會雖然是獨立法人,但嚴格說只是個人正當合法牟利的手段或工具,法人和自然人的權利義務畢竟不同。在企業倫理領域中最大的不同就是企業倫理只及於公平,不及於仁慈。什麼是仁慈?仁慈(beneficence)是增加別人的利益,是比公平更高的層次。仁慈雖高尚,但企業如超過公平,進入仁慈的境界,就傷害到股東的利益,造成不公,違背企業倫理最基本的原則。仁慈應留給股東自己去做,當然也可以由股東授權去做。

 

第五,晚近由於下面的原因,企業倫理的實踐有跨越公平,進入仁慈範圍的趨勢:(1)全球化使資金和人才跨國移動,各國政府減稅以提供優惠條件,吸引投資,政府規模縮小,支出減少,至少無力擴大支出,希望企業承擔更多社會福利的責任。(2)眾多非政府、非營利組織興起,公益團體、慈善團體、宗教團體希望從企業得到捐助。(3)企業的員工日愈不能滿足於只為公司賺錢而工作,感到直接對社會有所貢獻是更崇高的理想,希望公司多做公益。(4)公益支出有助於公司形象,提高商譽。(5)「取之於社會,用之於社會」的觀念深植人心,希望回饋社會,忘記甚至不了解,企業創造價值已經在回饋社會,也忘記公司和公司的所有者是不同的主體。不論基於什麼原因,如果社會流行的觀念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不能止於公平,必須表現仁慈,沒有公司的經營者願意站出來說只可做到公平。不過基本上仁慈意義的支出,只宜達到其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之點,這就是「始於公益,止於自利。」

 

最後,讓我引用在《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》(2009)中的一段話作為結論:

200798《經濟學人》的報導,引用美國柯林頓總統時代勞工部長,目前任教柏克萊加州大學羅勃瑞馳(Robert Reich)的話說:公司不可能負社會責任,至少不可能負重大社會責任。我要補充說:因為企業的任務是創造所得,不是負社會責任,或者說創造所得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。」(pp.158-159)
 

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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